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6名失踪者废弃金矿内
2022/9/17 来源:不详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6名失踪者废弃金矿内遇难,8人被刑拘!
山西省地处秦岭与阴山之间,是我国的重要能源基地,素有“煤铁之乡”之称。正因如此,丰富的矿产资源也吸引了不少非法之徒的目光,他们有些干起了违法违规开采的勾当,有些则罔顾生命安危安全,一意孤行下矿盗窃。
年12月27日,山西运城市绛县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6名河南省嵩县籍人员在绛县里册峪后山一废弃封闭矿洞附近失联,这一事件引起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抽丝剥茧之后,人们终于发现了事情的真相,6名失踪者不幸于废弃金矿内遇难,涉案8人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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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罔顾生命安危追逐金矿,废弃矿洞内命悬一线!
年12月初,刘某艺组织刘某彬、李某卫、张某军、白某宇、李某龙、赵某明等七名河南省嵩县籍人员,预谋到里册峪东沟废弃矿洞实施盗窃。12月6日,刘某艺担心村民发现后阻拦或者举报,通过卫庄村民王某亮分别给予里册峪村民韩某卿、宋某庆、高某强、王某元、李某志五人一定费用。12月9日,刘某艺等人昼伏夜出进行盗窃准备。12月14日,村民张某永将刘某艺从河南省嵩县购买的环保型黄金选矿剂“金蝉”等物品送至山脚下,赵某明、王某立组织人员将物品搬运至矿洞。12月22日晚,刘某艺、李某卫、张某军、白某宇4人失联。12月23日晚,李某龙与赵某明失联。
12月27日凌晨3时54分,王某立、刘某艺家属等人到绛县公安局报警求助。当日下午15时30分许,市县两级搜救人员在里册峪东沟矿洞内发现刘某艺等6名失联人员,经现场诊断,均无生命体征。经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遇难6人均系一氧化碳中毒致窒息死亡。
简而言之,这是一群试图盗窃金矿者买通村民进矿盗窃,谁料挖不着矿反倒丢了性命的悲惨故事,令人唏嘘。
法析1:犯罪嫌疑人已经身亡,后续流程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对于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由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在该案中,不应当对已经死亡的6名涉盗窃犯罪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他们的行为涉嫌盗窃国家矿藏,但从事件结果来看并未造成实际损害,故也不存在民事责任的赔偿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析2:是谁被刑拘,又为何被刑拘?
在该案中,6名犯罪嫌疑人已死亡的情况下,究竟是哪8人被刑拘呢?官方尚未给出明确的解释,但笔者认为应当是涉案但未实际下矿的刘某彬、王某亮、韩某卿、宋某庆、高某强、王某元、李某志、张某永,他们分别参与了买通村民、被收买及运送黄金选矿剂等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在刑法学理论中,判断共犯主要看以下三点:
行为人主观有事前通谋。本案中,买通村民等行为虽然只是贪图钱财,但其明知刘某艺等人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且并不反对,相互之间形成协助盗窃(避免村民前来举报及运送盗窃所需物品)的事前通谋,按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以盗窃共犯论处。
行为人客观上对盗窃的实施具有帮助作用。认定事前通谋者成立共犯,不仅要求其明知基本的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的犯意联络,并且要对犯罪的实施发挥一定的功能性作用。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只是具有一些协商、沟通行为,但其对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并没有起到任何的帮助,也不可认定为共犯。本案中,该8人在主观上明知盗窃意思,在客观上也或多或少实施了帮助盗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的共犯。
以共犯论处有利于打击犯罪。此前,绛县县委、县政府已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非法采矿、偷采违采不仅是对国家资源的极大损害,更是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为了充分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宜将其认定为共犯,更有利于严肃追究责任、避免安全风险。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危害于国,不幸于家,警钟长鸣,勿忘勿犯!#山西致6死金矿事故8人被刑拘#您怎么看,欢迎在欢迎在评论区说说您的看法,欢迎点赞、评论、收藏、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