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关于在县城建成区

2022/6/19 来源:不详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新绛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使用燃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城建成区禁煤范围包括:九原大道以南、国道以北、临夏线以西、卧龙居小区以东、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小区、商户、流动摊点和居民住户。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储存、经营和使用燃煤,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置。

三、禁煤区有储存燃煤的要在本通告发布实施起一个月内自行清理消除;拒不清理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龙兴镇、社区服务中心和各责任单位依法强制取缔;对拒不配合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建成区内未使用清洁能源取暖的居民户,向所属辖区申报煤改气、煤改电政策补贴,9月30日前保证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五、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绛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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