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陷阱108法人合并终止,新法人可变

2024/12/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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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观点: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案情简介:

上海高院于年5月18日作出()沪高民二(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金石大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叁个月内向物贸炉料公司偿还全部债务本金及违约金,共计,,.56元;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郭光明、佛山市泓德誉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泰裕达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金拓矿产资源有限公司、连云港煜泰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大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就金石大公司应向物贸炉料公司清偿的,,.56元债务,向物贸炉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

因金石大公司等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物贸炉料公司于年11月27日向上海高院申请执行,上海高院于同日立()沪执45号案件执行,后于年12月7日作出()沪执45号执行裁定:()沪高民二(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年12月13日立()沪01执号案件执行。

另查明,物贸炉料公司成立于年2月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年5月14日,乾通公司与物贸炉料公司签订《企业合并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乾通公司吸收合并物贸炉料公司。年8月31日,乾通公司与物贸炉料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签署《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载明:乾通公司与物贸炉料公司已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自吸收合并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了债权人,于年5月20日在《文汇报》刊登了吸收合并公告。物贸炉料公司未清偿的债务,由乾通公司负责继续清偿,并由上海XX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担保。年12月7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准予乾通公司吸收合并的物贸炉料公司登记注销。#上海市风险代理律师#

三、原告起诉:

上海乾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乾通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其为该生效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四、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物贸炉料公司因被乾通公司吸收合并而终止,乾通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上海高院()沪高民二(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上海乾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民二(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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