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县上门女婿杀人案警示教育案例

2024/1/14 来源:不详

年4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王伟国酒后回家后因借款一事同柳某1发生争吵,争吵中柳某3、朱某1也指责王伟国。该王遂产生杀害柳某1一家三口的想法。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伟国进入被害人柳某3、朱某1的卧室内,向朱某1索要电摩钥匙,朱某1不给,该王十分气愤,从家中三楼拿了一根方形木棍,再次进入柳某3的卧室,威胁朱某1要钥匙,该朱仍不给,于是被告人王伟国持木棍朝朱某1的头上狠敲了一棍,将其打晕,又持木棍朝柳某3头部狠打十几下,后见朱某1又坐起来,便持木棍又朝朱某1的头上打了十几下。

被告人王伟国从该朱床头柜里拿走四千元左右的现金,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将木棍扔到二楼阳台,将其身上溅上血迹的睡衣换掉后扔到垃圾桶内,将菜刀藏在沙发垫下面,准备杀害被害人柳某1。柳某1起床后,被告人王伟国先后采取持铁锤、菜刀,用枕头捂、双手掐等手段杀害柳某1,因遭到该柳的反抗及报警未果。经鉴定,死者柳某3系钝器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朱某1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柳某1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王伟国在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从送检的王伟国血液中检出酒精,其酒精含量为48.29mg/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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