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运城市卢某某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

2023/6/16 来源:不详

基本案情

年11月3日,被告人卢某某在对工商机关隐瞒股东出资的情况下成立了绛县玖源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玖源泰小额贷款公司”),并自任法定代表人。年6月5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陈某某。玖源泰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在绛县开发区辖区内向“三农”、个体经营户、微型及小型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及票据贴现业务。年至年,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在经营该公司期间,违反经营范围,发展业务员为公司拉客户办存款,截止年7月共发展业务员名,采取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的手段,以承诺支付年利率12%的高利息为诱饵,以出具股金条据的形式,先后向人非法吸收存款1.7亿元,截止年已归还存款金额1.3亿元,支付存款利息金额万余元,剩余约万余元无法归还。

诉讼过程

该案由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运城市检察院指定垣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年10月9日,垣曲县检察院以二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垣曲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31日,垣曲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卢某某、陈某某二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该案系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首批非法集资案件之一。垣曲县检察院受理后,高度重视,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协调,分析引导侦查取证方向,固定核实证据。工作中,办案人员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慎处理。一方面对该案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避免了企业陷入困境,为被告人多方筹集资金,归还欠款提供了时间和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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